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我校所有应税业务均改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5月1日起不再开具营业税网络发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校于2014年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付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购货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要有购货方的税号、开户行账号、单位地址电话;普票只有购货单位名称也可以开具。免税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校一般应税行为适用税率为6%(除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含房屋租赁、停车服务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图书、报刊、杂志为13%,有形动产租赁为17%外),具体税率详见附表2,城建税及其附加费为应纳增值税额的12%。开票申请表见附表3、附表4。
2、校内各单位在购进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材料、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服务费时,应向对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供货、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进项税票,进项税票取得后,先到财务处234室进行网上认证和登记,再到财务处报销。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票有两联,其中一联为发票联,另一联为抵扣联。请各单位(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签字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分开,只在发票联上签字,不在抵扣联上签字,保持抵扣联票面干净平整、无折痕、无涂画。
3、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需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认定之前将技术合同拿到科技部咨询,认定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财 务 处
2016年5月17日
附件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我校的开票资料
单位名称 |
华中师范大学 |
纳税人识别号 |
420111420005473 |
地址、电话 |
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027-67868082 |
开户行及账号 |
中国银行武汉广埠屯支行 559957528361 |
附件2:我校增值税应税行为及税率
应税行为 |
我校涉及的具体范围 |
增值税税率 |
销售服务 |
现代服务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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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创意服务 |
广告服务(含版面费) |
6% |
会议展览服务 |
6%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房产等经营租赁 |
11% |
车辆停放服务 |
11% |
鉴证咨询服务 |
认证服务 |
6% |
鉴证服务 |
6% |
咨询服务 |
6% |
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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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饮住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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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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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销售无形资产 |
技术 |
专利、非专利技术 |
技术转让 |
6% |
技术咨询 |
6% |
商标、著作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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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资源使用权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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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销售 |
图书、报刊、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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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销售不动产 |
暂无 |
11%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