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华中师范大学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于新立项的横向和纵向科研项目,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改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目前借发票时税款从其他项目扣除,经常出现事后未及时归还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自即日起,新立项且未到款的科研项目采用在本项目透支税款的办法,不再从其他已有项目中开支,以确保科研项目专款专用,具体流程如下:
一、经费未到账,借增值税发票
1、项目负责人与来款单位确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2、项目负责人填写增值税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3、项目负责人持申请表到科研部办理立项手续,在科研部门开具立项通知书;
4、项目负责人持申请表、立项通知书到财务处科研管理办公室(行政楼232)设立新项目号并开启透支功能,同时交“一支笔”审批经费印鉴卡;
5、项目负责人①先持审批表、立项通知书、借款单到财务处一楼大厅(行政楼139)办理扣税手续;②然后到财务处资金结算科(行政楼231)开具增值税发票;③再到财务处档案室(行政楼234)盖章并上交另一份申请表;
6、当项目到款时,项目负责人持借款单黄联(第二联)凭合同(或项目任务书)、预算等到科研部门及财务处按原办法办理上账手续;
7、增值税发票借出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到款上账手续,且不得跨年。
二、经费已到账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也须填写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财务处科研管理办公室
201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