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开展财务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内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直属高校财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7〕462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财务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实效。
华中师范大学
2017年9月18日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开展财务专项治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根据《关于开展直属高校财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教财司函〔2017〕462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财务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步骤
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月-9月),学校组织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10月-11月),教育部组织专家进校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
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财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黄晓玫书记、杨宗凯校长任组长,蔡红生副校长、王恩科副校长、彭南生副校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吴俊文处长兼任,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科研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成。
三、专项治理内容及牵头单位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情况。(牵头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
主要包括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健全财务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规范收入支出管理、落实基本建设管理各项规定、严格科研经费管理、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强化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财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情况。
(二)督查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报告编制情况。(牵头单位:财务处、审计处)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内部控制报告编制情况。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制衡机制建立情况,内部控制工作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巡视、审计、专项检查发现财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2012年以来巡视、审计、国有资产专项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等发现财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教育部巡视 牵头单位:学校办、纪委
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牵头单位:审计处、财务处
科研经费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财务处、科研部
国有资产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国资办、资产公司
三公经费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学校办、纪委、财务处
(四)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2014〕6号)情况。(牵头单位:财务处)
主要包括严格按要求选好配好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切实提高财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法〔2016〕50号)情况。(牵头单位:财务处、科研部、国资办 )
主要包括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完善差旅会议管理、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牵头单位:国资办、财务处)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是否存在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方面情况。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9月1日-9月30日,各牵头单位对照专项治理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摆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专项治理工作,对照自查内容,逐条逐项深入自查,详细说明整改情况,确保财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于9月22日之前提交自查报告至财务处(行政楼229办公室)。